□ 李焦明
2014年3月1日,《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施行。該《規程》運行4年多來,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進學校科學發展。在此,筆者僅就學術委員會運行機制如何進一步優化提出自己的思考。
專門委員會也要“去行政化”
雖然《規程》為“去行政化”,對高校學術委員會的人員構成進行了明確規定:擔任校級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但《規程》也規定“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且沒有對專門委員會構成比例做出明確規定。于是沒有進入學術委員會的行政領導紛紛被安排進了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使得專門委員會行政領導的比例過高,基本“行政化”。
以某校為例,該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科研工作委員會、師資工作委員會中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委員分別占校內委員數的87.5%、80%、87.5%,且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領導擔任,相應行政職能部門為秘書處,部門負責人擔任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人選本應由學術委員會討論投票決定,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而該校成立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文件卻由學校行政文件印發,人選由相應行政職能部門提出,報主管校領導同意。如此一來,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完全由行政主導,一線專任教授失去了學術決策權。
學術委員會(包括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只有“去行政化”,學術歸學術,行政歸行政,學術委員會才有存在的價值,才能實現學術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衡,才能實現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才能保障學術的獨立性和純潔性。
設置學術權力清單
2017年4月,多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出臺了一系列給高校放權松綁舉措,使高校在學科專業、編制、崗位、進人用人、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等方面擁有更大的辦學自主權。如果高校不積極完善學校內部學術治理結構、不加快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去行政化”的步伐,必然導致高校內部權力失衡,由此帶來自主權的濫用。
筆者建議采用“清單法”,厘清學術委員會的具體職權,列出學術委員會具體的權力清單,針對學校所有的具體學術事項,明確每項學術事項評價的主體、評價的標準和評價的程序,并在網上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凡屬于學術委員會權力清單內的事項,未經學術委員會審議表決的,一經舉報查實上級部門一律認定為無效。
同時,要有監管、糾偏、問責、表彰機制,進一步完善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制度,并暢通群眾舉報投訴通道。舉報投訴的方式除傳統信件外,也可以選擇電子郵箱、網頁留言等,方便群眾如實反映問題。反映問題無論是實名還是匿名均應受理,對于實名反映的,還要保障反映人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發現問題苗頭,及時糾偏;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嚴厲問責。對一些高校好的做法,應召開經驗交流會,及時推廣,并納入相關制度。應經常組織專家召開學術研討會,分析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凝聚共識、指明方向、提出對策。
(作者系南京科技職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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